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266號附民原告 黃祖佳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二樓附民被告 王昭傑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5年度易第17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吳宜珍法 官 顏閔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