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232號115年度附民字第231號原 告 王秋愛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
彭智淵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被 告 向富豪 年籍與住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359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前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法 官 田時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冠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