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34號附民原告 賴玉萍附民被告 蔡永清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34號附民原告 賴玉萍附民被告 蔡永清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法 官 曹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鄒宇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