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原 告 余寶珍被 告 鄭絜鴻
廖士芃
曾意芹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鄧瑋琪
法 官 蔡逸蓉法 官 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