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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5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76號原 告 范珈毓

賴姝妗被 告 TECK SONG XUAN(戴頌軒,馬來西亞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5年度訴字第5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