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 告 吳聲任被 告 許崑泰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述「華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崑泰,華泰公司清(應為侵)權,把我投資的資金全部佔為己有共102萬8000元」,並提出由華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出具之切結保證書為佐,然被告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本件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初怡凡法 官 陳華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佑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