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12號第613號原 告 謝誠
林彥惠被 告 陳璿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50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邱筠雅法 官 張琍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紫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