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620號原 告 楊家弘 (地址詳卷)被 告 王俊哲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115年度簡字第376號,原案號:115年度易字第5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張堯晸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