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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5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58號原 告 謝志明 年籍不詳被 告 王耀宗 年籍不詳

謝端恩 年籍不詳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陳述「⒈80年間告訴人謝志明因年少叛逆,逃家追表哥王耀宗持電線抽打,左手、右腿有疤痕,近月惡夢連連,…,是提告傷害罪10萬元。⒉被告謝端恩,因自費開刀出生,及養育至六歲花費進200萬元而告訴人謝志明養大謝瑞恩而走錢莊入獄近17年。而出獄她嫁人,…,現入獄一年10月,又不曾來寄錢、衣物,…,呈遺棄罪求200萬之生養費」等語,然查被告王耀宗、謝端恩並無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案件查詢證明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既無被告2人之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本院,本件訴訟,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田時雨法 官 連弘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嫚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