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附民字第 77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778號原 告 陳香伶 (地址詳卷)被 告 陳宛柔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46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宛柔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嫌,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且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亦未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據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均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宇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儷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