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727號原 告 陳美旭被 告 吳諍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簡字第273號;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8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法 官 朱家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璟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