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95號附民原告 莊雪婉附民被告 吳海源(中國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莊雪婉對被告吳海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孫立婷
法 官 楊雯雅法 官 何信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