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3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於開庭後始表明有繳納精神慰撫金之裁判費,則就此部分有再調查之必要。至於返還財物部分,則未見其補繳裁判費,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