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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 告 姜溫滿妹

姜智陽姜智堯姜智姜碧雲姜森泰姜榮茂姜禮裕王姜菊櫻姜梅英許建藏許修誌許祺祥許晃銘許順富張姜星芳姜月琴廖雲鋒廖裕爕廖裕鈞廖淑媛姜肇偉嚴興寧嚴興國嚴興平嚴家琳駱治國駱治軍許姜秀珍王姜玉珍姜惠珍姜賽珍姜政姜連錦美姜禮育姜禮峯姜佳惠姜佳汝姜佳瑛趙克煥趙克森趙瑟琴趙雪娥趙淑華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被 告 王天寶

郭清松王志峯郭金蓮

號郭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原告訴訟代理人儘速補正原告廖淑媛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款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