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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 告 姜溫滿妹被 告 姜智

姜智陽姜智堯姜碧雲姜森泰姜榮茂姜禮裕王姜菊櫻姜梅英許建藏許修誌許祺祥許晃銘許順富張姜星芳姜月琴廖雲鋒廖裕爕廖裕鈞廖淑媛姜肇偉嚴興寧嚴興國嚴興平嚴家琳駱治國駱治軍許姜秀珍王姜玉珍姜惠珍姜賽珍姜政姜連錦美姜禮育姜禮峯姜佳惠姜佳汝姜佳瑛趙克煥趙克森趙瑟琴趙雪娥趙淑華上4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如后律師被 告 王天寶

郭清松王志峯郭金蓮

號郭金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增列被告,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原告趙克森之住所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原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款
裁判日期:2012-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