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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亡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 年度亡字第51號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定代理人 陳敦華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郭明生 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郭明生(男,民國前0 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里○○鄰○○路○○○○號)於民國民國84年2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郭明生之安養機構(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法定遺產管理人),緣相對人郭明生於民國00年00月00日離開其榮家未歸,即不知去向,迄今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3 年度亡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相對人郭明生之戶籍謄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無入出境紀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詢人口證明、失蹤人榮民基本資料及前所刊登之新聞紙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勞保投保資料等,相對人於99年1 月1 日迄今,並無出面辦理任何戶籍異動登記之申請;相對人於100 年、101 年、102 年亦無任何所得;另相對人於99年1 月1 日至103 年12月5 日期間又無任何就醫紀錄,且相對人並無任何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惟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載明,相對人係於99年8 月16日離開其榮家未歸失蹤迄今,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卻又於到庭時陳稱相對人係於80年11月16日不假外出後,便沒有回來等語,此有本院103 年12月3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前後矛盾,則為釐清相對人之確切失蹤日期究為何日,經本院函詢聲請人,其函覆意旨略以:相對人於81年2 月1 日前即失蹤未歸,經陳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後,81年2 月1 日以

(81)輔二字第2239號函退除名(停發榮給),並登載於相對人個人資料檔,自該日後,相對人即未領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就養給與」與國防部「戰士授田證補償金」。嗣於99年8 月16日因台北市榮民處社區服務組組長張肇仁訪查百歲人瑞名冊未獲,遂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派出所辦理失蹤人口報案,該處並同時函知本榮家。後經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於103 年10月28日以桃德戶字第1030008790號函請本榮家辦理死亡宣告,其上所載失蹤日期為99年8 月17日( 受理報案日) 。故相對人失蹤日期以何日為宜,為法律上之判斷,尊重貴院裁定等語,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家104 年10月2 日桃榮輔字第1040005593號函,以及其提出之個人資料查詢表、台北市榮服處榮民基本資料、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99年8 月27日北市榮服字第0990010896號函在卷可憑。故本院審酌上開情事,並參前開本院函查各機關之相對人資料,勘認相對人係於受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退除名(停發榮給),並登載於相對人個人資料檔之81年2 月1 日當日,為相對人真正失蹤之日。經核,上開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均與聲請人前揭主張相符,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1年2 月1 日離開榮家後,即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安養機構,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為相對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3 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又本件相對人係於81年2 月1 日失蹤,計至84年2 月1 日屆滿3 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尹 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1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