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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5號原 告 邱添財被 告 邱源福

邱瑞玉邱瑞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㈠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㈡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邱阿鏡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6年11月6日過世後,所遺之苗栗縣○○鄉○○段○○○○號土地、苗栗縣南庄鄉○○村00鄰000號房屋遺產迄今未完成繼承登記及遺產分割,且上開建物未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因被告不願意配合辦理,以致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狀,被告又將建物大門鎖住,妨礙原告使用。故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請求法院准予分割。又被告應協同辦理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所需費用由被告預留之被繼承人遺款中支付。被告應交付上開建物鑰匙給原告,不得任意換鎖等情。經查,被繼承人邱阿鏡生前最後住所地位在苗栗縣南庄鄉○○村00鄰○○000 號,且本件原告主張欲分割之遺產均位在苗栗縣境內,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電話記錄在卷可佐,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就本件遺產繼承事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菁

裁判日期:201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