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家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56號原 告 彭俊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月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完整,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按分割遺產之訴,對於所有遺產繼承人應合一確定,自應以遺產繼承人之全體為被告,且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係以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廢止為目的,而非僅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是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應以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第28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本件僅訴請分割提存款,然並未說明楊粉妹全部遺產狀況,尚難認定此部分為楊粉妹全部遺產;又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劉興堂等人為被繼承人楊粉妹之全部繼承人,然未提出相關戶籍謄本以證明兩造之關係,亦無從證明本件繼承人已全部起訴被訴;另原告訴之聲明並未記載遺產分割方案,聲明顯非明確。揆諸前揭法律規定,爰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穎附表:

一、原告及如附件一所示全部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楊粉妹及附件二繼承系統表中已死亡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三、分割方案(若以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應提出應繼分列表及計算依據)。

四、楊粉妹是否有其他遺產,若有,何以未請求分割。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