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親字第57號原 告 薛育青
薛育錡薛惠真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另被告薛輝明已去世,無當事人能力,依法應由檢察官為被告,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補正書狀。逾期未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