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朱桂鳳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鈞院對相對人陳尚達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以105 年度家暫字第104 號審理在案。茲因聲請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需要該案件於105 年12月14日庭期之開庭錄音內容,爰依法庭錄音辦法,聲請交付該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家事事件法第9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5 年度家暫字第104 號暫時處分事件,前經本院審理後,業經聲請人於105 年12月30日撤回聲請在案,此有本院調取該事件索引卡查詢資料查明無訛。茲聲請人係以個人名義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尚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即相對人陳尚達以書面同意。且本院審酌本件屬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不符,尚難予以准許,自無從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冠穎

裁判日期:201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