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調家訴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原 告 羅麗金被 告 吳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第500 條之規定於第2 項情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2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此項期間,自調解成立時起算;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經查,本件兩造間106 年度家非調字第715 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係於民國106 年11月2 日調解成立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原告雖於107 年7 月27日具狀請求撤銷成立之調解,然其自陳係於107 年6 、7 月間詢問懂法律的朋友才知道等語,故原告提起本件尚未逾前開條文所定不變期間,於法即無不合,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略以:原告00年00月00日出生後直到106 年11月2日調解時,乃是第一次遇見自稱生母之被告,原告自幼由父親扶養長大,原告與父親因家境清寒之故,借居臺中市○○區○○○路父親好友駱先生、駱太太住處,其等長期接濟原告父女經濟。至原告成年後,駱先生、駱太太相繼辭世,但其有女兒駱素燕可證明被告離家後從未返家,音訊全無,棄原告於不顧。原告每月收入最高新臺幣(下同)2 萬3000元,尚須扶養2 名子女,扣除家庭必要開支已入不敷出,無法為自己生活,更無扶養被告之能力。調解當日原告因誤信調解委員稱:你可以先簽名至調解筆錄,日後若無法負擔每月6000元扶養費可再行調解等語,原告在對法律不熟悉下才輕率簽名達成調解,故調解應予撤銷等語,並聲明:本院106年度家非調字第715號成立之調解應予撤銷。

二、被告則以:原告認為金額過高,抑或不願履行義務,實無從得知,然原告既已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即應履行義務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又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88條第

1 項、第9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㈡查兩造間之106 年度家非調字第715 號請求給付扶養費案件

,於106 年11月2 日達成調解,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羅麗金、殷秀菊同意,自106 年11月15日起每月15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仟元之扶養費,至聲請人往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其後之六期視為亦已到期。」等語,有該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原告主張自幼被告離家,未盡對原告之扶養義務,且自身經濟狀況不佳,故其不同意給付扶養費,當天是因為誤信調解委員所言之情況下簽名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既到庭陳稱其有在調解筆錄上簽名等語,而兩造於106 年11月2 日至本院調解時,經調解委員調解後,原告因同意按月給付被告6000元之扶養費,故再由本院法官確認兩造是否均有調解成立之真意後再行製作調解筆錄,有本院家事調解委員調解單、調解程序筆錄可證。原告雖以上開事由主張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但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陳:並無證據證明調解委員曾說過上揭言語等語(見本院卷第14頁背面),亦即原告均未有何關於原告於調解成立當天意思表示有何錯誤或意思表示有受詐欺、脅迫之證明,而原告既已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即表彰有同意調解成立的內容之意思,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其有何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之證據資料以實其說,且由原告當庭應答表現,足認原告智識程度足以理解調解之內容,原告主張誤信調解委員話語而在調解程序筆錄簽名云云,難認可採。再者,原告雖聲請訊問駱素燕,然待證事實至多僅有原告自幼即遭被告棄養等情,亦非調解得撤銷之理由,故原告上開主張,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兩造於106 年11月2 日經本院以106 年度家非調字第715 號調解成立,並無無效或得撤銷的事由,原告訴請撤銷調解,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裁判日期:201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