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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1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120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或法庭數位錄音內容;但不公開審判之案件,不得請求交付法庭數位錄音內容,民事閱卷規則第23條亦有明文。而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相關糾紛,故家事事件法第9 條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為原則,僅於法律明定之例外情況,始由審判長或法官准許旁聽。因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非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且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49 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辦法,聲請自費交付該本案107 年2 月8 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以資釐清案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6 年度家訴字第149 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之一,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故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惟並未敘明聲請系爭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與系爭分割遺產案件間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又查,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欲爭執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213 條所記載之辯論要領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再者,按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聲請人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是以有關不公開審理之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非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且於聲請時,應敘明理由,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綜上所述,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益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