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90號聲 請 人 甲00代 理 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上列聲請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 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1 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7 年度家親聲字第81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之當事人,其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雖以明瞭聲請人有無涉犯妨害性自主之事實且訊問筆錄之記載尚有遺漏,故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然本件係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之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關係人及證人於法庭上之陳述有其隱私保障之必要,倘聲請人認開庭筆錄記載有遺漏,應可當庭表示異議或補充,或與關係人確認其陳述內容,且本院之筆錄製作乃當庭依據關係人之陳述以簡要方式製作,聲請人於訊問當時對於該記載方式並未表示記載有疏漏或不正確之情形,且聲請人是否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告發刻由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聲請人所欲證明之待證事實,毋須透過取得法庭錄音錄影光碟而釐清,是衡以落實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及聲請人之聲請目的,本院依比例原則認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