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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非調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488號聲 請 人 朱徐鶴子相 對 人 朱琦芬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相對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0 鄰○○巷0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本件自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9-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