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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家非調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581號聲 請 人 廖秀妹相 對 人 孫玉琴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而本件相對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 巷○○弄○ 號,與聲請人所述之相對人現居地相符,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件自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