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666號聲 請 人 莊金環法定代理人 莊凱元相 對 人 莊月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2 項、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相對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基隆市,據聲請狀記載明確,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其戶籍資料無訛,自應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