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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監宣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監宣字第596號聲 請 人 李光華相 對 人 呂寶鳳關 係 人 李玟靜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呂寶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聲請人李光華(男,民國00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呂寶鳳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李玟靜(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呂寶鳳之子,相對人因車禍傷及腦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第1110條、第1111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女李玟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㈠兩造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

㈡相對人之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

㈢本院於陳炯旭診所之鑑定醫師李明儀前訊問相對人之109 年

9 月17日訊問筆錄(相對人坐在沙發上,原雙眼緊閉,經本院點呼後睜開眼睛,可指出聲請人為其兒子,但對於本院詢問有幾名子女、聲請人姓名等問題均搖頭未回答)。

㈣陳炯旭診所109 年9 月21日旭字第0000000-0 號函所附精神

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為「器質性腦症候群,外傷性左側顳葉顱內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術後,憂鬱症」之個案。相對人目前有顯著的表達性失語症狀,雖然語言理解能力尚可,但僅有極少的口語表達能力。於鑑定當日,觀察相對人有明顯的憂鬱症狀,且尚未接受相關藥物治療。憂鬱症狀可能造成相對人的認知功能表現更差。相對人目前無生活自理能力,無經濟活動能力,無社會性活動能力,無交通事務能力,無健康照顧能力。相對人已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接近完全不能之程度。頭部外傷所造成的認知功能障礙改善機會偏低,但因憂鬱症造成的認知功能障礙較有機會因持續藥物治療而得到改善。

㈤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109 年9 月1 日桃林字第1091075 號

函附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科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三、綜上,本院認相對人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參考訪視報告及上開事證酌認相對人配偶已歿,聲請人及關係人均為相對人之子女,相對人現與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及印尼籍看護同住在桃園市○○區○○路○○○ 巷○○○ 號,接受居家式照顧,由聲請人僱請之印尼籍看護提供日常生活照顧,相對人之醫療決策與安排、照顧安排、外籍看護僱請、身心障礙鑑定、證件保管及財產管理等事務,由聲請人主責處理,關係人輔助之。相對人發生車禍住院期間之醫療與看護費用約計新台幣(下同)70萬元,由聲請人、關係人、相對人長子藍昭凱、長女藍美銖及次女藍美鈺平均分攤支付,相對人現每月居家照顧費用約計2 萬5 千元,包括:外籍看護費用及營養品費,則由聲請人、關係人及相對人長子每人每月支付5 千元,不足處則以相對人之遺眷半俸支付之。相對人目前受照顧情況未見不適宜之狀況,聲請人、關係人均表明有意願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職務,而相對人其餘之子女亦出具同意書,表示同意由聲請人、關係人分別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清冊之人。本件聲請人及關係人為相對人最近之親屬,經核無消極不適任之情狀存在,而按其知識、經驗、能力,亦得為擔任上開職務之人,是以聲請人、關係人於本件應為適任該等職務之人,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妥適。

四、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 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附此敘明。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8 條第1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