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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1號聲 請 人 劉詩柔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至遲應於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聲請,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民國103 年1 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意旨參照)。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 條第1 項規定參照),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7 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03 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當事人,該案現由鈞院審理中,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爰聲請調閱開庭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院105 年度家訴字第103 號分割遺產事件之原告為劉郡穎,被告為王玉君、李家有、李家宇,聲請人則為原告劉郡穎之法定代理人,且該案於106 年11月10日判決,於10

6 年12月12日確定等節,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並非該案之當事人,而該案之當事人劉郡穎為00年

0 月00日生,現已成年,聲請人已非其法定代理人,自非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再者,該案已於106 年12月12日判決確定,聲請人迄109 年6 月8 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該案法庭錄音光碟,顯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所定得聲請之6 個月期限,聲請人復未陳明欲調閱之錄音光碟期日,亦未敘明聲請調閱法庭錄音光碟用途,或與前開事件間有何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關聯性,其所為聲請難謂為合法。又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聲請人如欲爭執上開事件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救濟,尚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且上開分割遺產事件屬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亦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日期:20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