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43號聲 請 人 楊煥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2 項固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195 號(原109 年度家調字第154 號)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被告,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聲請交付該案109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195 號離婚事件之當事人,業據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查核無誤,堪認其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所聲請之109 年3 月18日下午之期日,為調解期日並非法庭開庭期日,調解期日並無法庭錄音,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