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家非調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105號聲 請 人 李意茹相 對 人 李世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1081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之收養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應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聲請人即養子女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鄉○○路○○○○○號,為聲請人於起訴狀所陳明,並有聲請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聲請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 平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