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507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原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養子女即相對人之住所在高雄市○○區○○路○段00
0 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自專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