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非調字第691號聲 請 人 連上尚相 對 人 甲00法定代理人 楊翠恒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 項、第6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養子女即相對人與其生母同住在台北市○○區○○○路○○巷○ 號3 樓,依上開規定,本件相對人住所設於臺北,是本件聲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自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