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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呂金成

周成雄呂成村呂淑霞周素玉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成

蔡玉燕呂儀羚劉威廷劉凡琳劉彥宏上 列1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被 告 呂炳堯

呂炳舜呂嫦婷呂嫦婉呂進貴呂芳銘呂芳祐呂金英呂林琬樺(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志明(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俊男(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世博(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 7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開庭。

三、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呂林富業於110 年7 月22日死亡,在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訴訟,是以,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提出呂林富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他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以利本件訴訟進行。

四、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