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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原 告 呂金成

周成雄呂成村呂淑霞周素玉上 列 1 人訴訟代理人 林奕成

蔡玉燕呂儀羚劉威廷劉凡琳劉彥宏上 列10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被 告 呂炳堯

呂炳舜呂嫦婷呂嫦婉呂進貴呂芳銘呂芳祐呂金英呂林琬樺(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志明(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俊男(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呂世博(即呂芳泰之承受訴訟人)上 列 7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炳堯、呂炳舜、呂嫦婷、呂嫦婉為被告呂林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呂林富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0 年7 月22日死亡,而呂林富之繼承人為呂炳堯、呂炳舜、呂嫦婷、呂嫦婉,且均未拋棄繼承,有原告所提出呂林富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 年10月8 日號函可佐,惟迄今無人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王小萍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