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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家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0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 告 廖文琪訴訟代理人 林耀立律師被 告 廖文華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複 代理 人 詹傑麟律師被 告 李秀琴特別代理人 徐英珠被 告 廖文正被 告 廖文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2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五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遵期到庭(不另通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下列需行使民事訴訟法法第199條闡明權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按分割公同共有之遺產既屬處分行為之一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受法律之保護,不以其未經繼承登記而否認其權利,但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之遺產,因屬於處分行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為之(民法第759 條參照);且為訴訟經濟計,當事人一訴請求辦理繼承登記後再為分割,固非不可。然原告訴訟代理人為原告代撰之起訴狀第一項僅聲明請求塗銷被告廖文華所為以遺囑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倘若有理由,將回復登記為「被繼承人」所有之狀態,繼承人就遺產仍無處分權。因此原告所為聲明尚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原告既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就其受任義務自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日期:2021-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