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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原 告 趙家麟被 告 劉士霞訴訟代理人 陳逸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桃園市○○區○○段○○○地號土地」、「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