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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謝亞軒代 理 人 郭怡青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簡婕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調閱本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89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0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理由詳如附件所載。

二、聲請人係系爭事件之抗告人,為本院依職權所知悉,堪認其為有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權人。惟法庭程序專以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無法取代筆錄;況按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鎮文孝字第1030000476號函);次按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參照),是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同院103年7月22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4701號函)。聲請人主張系爭事件111年8月10日筆錄中,其與相對人之問答過程有部分細節未記明筆錄,已經本院書記官庭後聆聽法庭錄音、本院於112年3月24日偕同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當庭勘驗聲請人主張之段落後,聲請人及其代理人當庭對於勘驗結果均表示無意見,勘驗結果已作為111年8月10日筆錄之附件而構成該日筆錄之一部,聲請人所欲更正筆錄記載之法律上利益已獲得滿足,自無再以法庭錄音核對筆錄正確性之必要。況本院於112年3月24日當庭勘驗畢,猶有詢問聲請人及其代理人是否仍有其他部分需要當庭播放聆聽,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均答沒有,顯見聲請人已別無其他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存在。至聲請意旨另謂法庭錄音可進一步釐清相對人真正表達為何、真正想法是什麼云云,此為系爭事件的實體判斷事項,非可由法庭錄音核對筆錄可得獲悉,已逾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功能與目的,於法不合。又系爭事件為家事事件,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原則,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亦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綜上,聲請意旨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 蘇昭蓉

法 官 羅詩蘋法 官 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張堯振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