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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輔宣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輔宣字第96號聲 請 人 黃月娥相 對 人 莊偉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甲○○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經常受騙並沈迷網路賭博遊戲,屢勸不聽,並向銀行貸款,無力償還,則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准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為選定輔助人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檙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㈡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㈢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此觀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第1111第1項、第2項、第1111條之1之規定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兩造之戶籍謄本核閱無訛,且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聯新國際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並於鑑定人陳修弘醫師面前詢問相對人年籍資料,相對人可正確回答其姓名及年籍,可回答自高二開始罹患思覺失調症,目前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就醫,目前待業中,之前做過包裝員、作業員。因為在網路上有人問伊要不要交朋友,伊內心感到孤獨,對事情無法判斷,後來又問伊要不要買雞精,伊買好幾筆,但都沒價值,被騙蠻多次的。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等語,並據聲請人在場表示:相對人個性單純、善良,容易被騙,被騙買雞精、交友軟體也被騙新臺幣(下同)30萬元,相對人之存摺雖然由渠保管,但相對人去掛失,又去辦信用卡、貸款,還把保單解約,去買遊戲寶物送人或小額付款,每天花幾萬元,還線上是賭博,渠求助無門,只好報警處理。相對人已積欠100多萬元,希望藉由輔助宣告限制相對人辦理貸款、信用卡、小額付款或辦手機門號等語,此有本院民國112年2月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

又鑑定人陳修弘醫師除初步鑑定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㈠家庭狀況及疾病史:案父母育有一子一女,個案居長。個案表示國中小成績落在中上,高中就讀育達餐飲科,高二發病前成績都為班級第一名,大學就讀新生醫校美容科。因病免役,畢業後,曾從事作業員或理貨員等工作,但幾乎一有不愉快就離職,故無法穩定工作。自認大學時期與同學相處融洽,但目前已很少與同學保持聯繫。家屬表示因個案患有精神疾病且個性單純,故常受騙(如:約107年有女網友以買雞精給家人等藉口,個案匯錢損失數萬元。約109年3月個案依指示操作ATM,遭詐騙數萬元。約110年6月個案在交友APP上花費約30萬元買虛擬寶物送女網友(自認在交往,經家人不斷勸說才清醒),111年開始沉迷線上博弈遊戲,向銀行貸款但無力償還(目前欠款百餘萬)。個案表示約高二時,因遭言語霸凌,向老師及家長求助均無效,導致開始出現情緒低落、無法專心、胡思亂想、睡前會出現幻聽(内容為不清楚的人聲,但多為負面批評)、被害的感受等症狀,雖然長期持續在精神科就醫服藥,但大部分症狀仍存在,曾因自殺至桃園療養院住院1週,108年開始領有輕度的思覺失調症(F20(12))的身心障礙手冊。因個案有明顯之躁鬱兩極之情緒變動,目前之診斷為情感性思覺失調症,雙極型。目前罹患高血脂。㈡身體檢查:鑑定時脈博數為每分鐘72次,呼吸數為每分鐘16次,身體狀況尚稱良好,身體理學檢查無具精神病理意義之特殊發現。㈢神經學檢查:無特殊具精神病態意義之異常發現。㈣心理衡鑑:⒈魏氏成人智力量表-第四版(中文版):個案測驗動機及配合度高,測驗分數具有良好效度。智力測驗結果顯示個案目前智力功能為92(百分等級為30,信賴區間為88-96),落於中等智能之範圍(90-109)。⒉健康、性格、習慣量表(HPH):此測驗為自評量表,結果顯示作答相當可靠,自認心理相當不健康(具有病識威)。個案在思覺失調、躁型及鬱型情感性精神病傾較為顯著(Z值>2.50為嚴重偏差),顯示出現思考不符現實,疑心重,難以與人相處,自信心高,精力旺盛,自我價值感強,絕望,悲傷,罪惡等感覺強,有死亡意念。㈤精神狀態檢查:個案體型一般,外表整齊,精神佳,情緒平穩。晤談時,態度配合,有禮貌,有眼神接觸,回應切題,說話有邏輯,話量正常。測驗時,動機高。具病識感,自覺於躁期時會出現過度消費之無理性行為,同意須有人輔佐協助以避免再度發生。㈥鑑定結果:據病歷記載、家屬陳述、鑑定當日訪談及心理衡鑑之綜合判斷,個案患有情感性思覺失調症,雙極型。目前認知功能正常(中等智能),似能進行正常判斷。但於鬱期時,出現有顯著負面幻聽及憂鬱症狀而有多次自殺嘗試,而於躁期時,會出現自我感覺過度良好、魯莽衝動、過度消費等症狀,導致個案容易受騙、沉迷賭博及借貸行為,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應避免讓個案獨自做重要決定(如:合約簽訂)等語,此有該院於112年2月8日聯新醫字第20230200387號函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件在卷可稽。是本院審酌相對人精神障礙狀態及心智缺陷之程度等情,並參諸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之意見,認相對人業因情感性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其為意思能力或受意思能力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實有賴他人輔助之必要,自已符合受輔助宣告之要件,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按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依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人。

四、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輔助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市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進行訪視,該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12年1月11日以桃林字第112014號函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記載略以:相對人罹患思覺失調症,領有第1類輕度身心障礙證明。相對人財務管理能力顯有不足,致多次遭他人利用及詐騙而積欠上百萬元債務,實有他人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之需。據聲請人表示,為制約保護相對人及輔助管理相對人之財務,而提出本案之聲請。本案之聲請人為相對人母親。相對人與聲請人、父親、祖母及妹妹同住生活,相對人具生活自理能力。相對人之醫療決策、身心障礙鑑定、證件保管、債務協商與償還等,均由聲請人協助處理,相對人生活費用支出亦由聲請人負責支付。經訪視,聲請人具擔任本案監護(輔助)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受照顧現況、聲請人之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仍請鈞院以相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並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本院斟酌上開訪視報告及相對人之現況,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提出本件聲請時表達擔任相對人輔助人之高度意願,且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輔助人,而相對人目前受照顧狀況未見明顯不適當之處,聲請人又無何消極不適任之情形,足信其當會盡全力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並有能力擔負輔助人之職務無疑。是若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屬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本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至於輔助人之職務,可參照民法第1113條之1之規定,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附此敘明。

五、依民法第15條之2條文內容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惟為保護其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是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列舉第1款至第6款之行為,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且為免此上揭列舉之法律行為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受輔助宣告人為上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人之權益。聲請人以相對人判斷事務能力降低,致易受騙而辦理信用卡、貸款、小額付款、保單質借、證件掛失等,均需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本院審酌上情,認其聲請於法有據、並有必要,應予准許。

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小萍附表:

受輔助宣告人甲○○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乙○○之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辦理貸款、信用卡、現金卡、電信小額付款、申辦手機門號、保單質借、證件(身分證、健保卡、存摺等)掛失等行為。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裁判日期:2023-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