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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家財訴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財訴字第16號反請求原告 歐德偉訴訟代理人 黃淑娥反請求被告 羅莉雯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4年6月15日下午5時宣判,惟114年6月15日適逢「星期日」例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4年6月16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