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親字第102號上訴人 即原 告 丙○○
己○○
乙○○甲○○被上訴人即被 告 丁○○
庚○○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開廢棄部分,確認被上訴人丁○○、庚○○對於被繼承人戊○○之代位繼承關係存在,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