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3號原 告 周麗美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被 告 周婉蓁

周志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50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8月5日準備程序終結後,仍有證據需調查、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指定115年11月24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50法庭再行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廷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