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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簡國傳

簡國麟

簡美鳳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原 告 簡寅農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維双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9萬7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46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日期: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