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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家聲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聲字第6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代 理 人 吳昭輝相 對 人 葉佳雄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葉志弘(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葉志弘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志弘之債權人,葉志弘於民國113年5月2日死亡,相對人葉佳雄為其繼承人,然其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致債權人無從就遺產受償,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維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葉志弘除戶謄本、相對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暨繼續執行紀錄表為證,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堯振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