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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婚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220號上 訴 人 A05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4間因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請求部分均提起上訴。本訴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750元;另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569萬27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2,990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合計25萬9,740元(6,750元+25萬2,9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2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