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56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彭英翔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被 告 A03
A0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6月22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5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已於115年8月1日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前開案卷核閱屬實,依前揭規定,本院自得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