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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原 告 陳育杰訴訟代理人 吳冠邑律師被 告 陳彥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規定甚明,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5月19日送達於原告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吳冠邑律師,然原告迄未補繳,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偉音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