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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李明兒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被 告 陳宥良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許庭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故在當然停止間,法院如為終結本案之裁判行為,自為法所不許(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嗣原告於115年10月16日具狀撤回起訴,此有上開裁定及原告所提書狀在卷可稽。又原告撤回起訴,係以終結本件訴訟程序為目的,而本件訴訟程序現仍處於裁定停止之狀態,為使程序得以續行並處理原告所為撤回起訴之訴訟行為,已無繼續維持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是依上揭規定,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翁健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冠賢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