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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繼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原 告 連金慧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吳金宗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告 連金生

連金明連金枝連金蘭吳麗昀簡吳秀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五年度家繼訴字第三〇號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係以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連俊、吳況之繼承人,對上二人亡後所遺財產均具繼承權,請求按其等應繼分分割連俊之遺產、按吳況預立之公證遺囑為遺產之分配,依原告所提戶籍謄本、公證遺囑等證據資料,原無不合。惟被告吳金宗就公證遺囑之效力尚有爭執,並提起另案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現由本院115年度家繼訴字第30號審理中。原告對於被告之請求得否准許,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於另案訴訟確定前,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翁健剛法 官 陳可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