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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暫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暫字第186號抗 告 人即 聲請人 林娟妅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翁玉樹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114年度家暫字第18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按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應徵收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5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敬恩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