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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抗 告 人 A04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黃萱柔等間聲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36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昱蓁

裁判日期:2026-05-22